(2015)秦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正大国际家具有限公司与赵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正大国际家具有限公司,赵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国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70820-2。法定代表人王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群,男,1971年04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公司副总,住咸阳市秦都区惠民小区1号院4号楼4单元404号。身份证号6104041971********。被执行人赵俊华,男,19651965年88月1919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川口******号兰公房****排**号付**号。身份证号6102021965********。610202196508191210。陕西正大国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4年1212月2626日作出的(20142014)咸秦民初字第019520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赵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陕西正大国际家具有限公司借款20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1分计算,从20142014年88月16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505650元,由被告赵俊华承担。在执行中,向赵俊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2003200元。但被执行人赵俊华未履行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20142014年88月1616日至2015年88月1212日止的利息为2400024000元;20152015年22月11日至20152015年88月121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6506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俊华银行存款2395002395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