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戴某某,女,蒙古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宝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