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天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天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188号罪犯陈天剑,无业。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全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天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天剑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从无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任务。计分考核中共受到一次记功、一次表扬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滁州市清流监狱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监狱服刑人员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天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天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