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简跃跃、丁泽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跃跃,丁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940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跃跃(又名:蒋平),农民。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泽平,农民。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宇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在诸暨市城市广场商谋到被害人吴某家中实施抢劫。后二被告人携带手套、口罩、弹簧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诸暨市暨阳街道万寿街88号,从侧门进入室内,并将电闸关闭,在吴某家中蹲守,准备抢劫。当晚20时许,吴某回到家中发现没电,将皮包放于麻将桌上后出门打电话。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趁机将吴某的皮包偷走,被告人丁泽平从皮包内窃得现金1900元,被告人简跃跃从皮包内窃得农业银行卡一张。当晚20时19分许,被告人简跃跃从吴某的农业银行卡内取现154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在诸暨市城市广场商谋到被害人吴某家中实施抢劫。后二被告人窜至诸暨市暨阳街道万寿街88号被害人吴某家中,从侧门进入室内,将电闸关闭,将被害人家中的狗关进一房间内防止其叫唤,然后在吴某家中蹲守,准备抢劫。当晚20时许,吴某回到家中发现没电,将皮包放于麻将桌上后出门打电话。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趁机将吴某的皮包(包内有现金1900元左右、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物)偷走,然后逃离现场。二被告人将皮包内的1900元左右现金予以瓜分。被告人简跃跃又窜至诸暨市艮塔西路中国农业银行艮塔支行,从吴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取现15400元。取现后,被告人简跃跃请被告人丁泽平出来一起洗头、买衣服、去酒吧消费等,另外又“借”给被告人丁泽平2000元钱。被告人简跃跃于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被告人丁泽平于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的共同犯罪问题。经查,二被告人事先预谋去被害人家中实施犯罪,犯罪对象之一即是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钱款,因为被告人简跃跃得知了被害人该卡的密码。后二被告人在被害人家中蹲守,并通过关电闸、关狗等手段为犯罪创造条件,并趁被害人外出打电话之际窃走其皮包,得手后一起逃离现场。除将盗窃得来的1900元左右现金瓜分,被告人简跃跃从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盗取的15400元钱,也拿出来和被告人丁泽平共同使用。主观上,二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皮包及包内财物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并得逞。因而,二被告人对于所有窃得的财物都属于共同犯罪,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部分系共同犯罪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7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跃跃、丁泽平均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泽平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分赃较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跃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金飞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