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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于海明与陈凤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明,陈凤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于海明,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陈凤天,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于海明诉被告陈凤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凤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明撤回对被告陈凤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退回给原告于海明3,275.00元,剩余3,275.00元由原告于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