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朱建成、姜美娟与上海升亮贸易有限公司、朱贻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成,姜美娟,朱贻卿,上海升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朱建成,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姜美娟,女,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秀华,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昕雯,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贻卿,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升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冯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成、姜美娟起诉被告朱贻卿、上海升亮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成、姜美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成、姜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成、姜美娟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建成、姜美娟负担。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翔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