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中何与朱念海、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何,朱念海,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李中何,农民。委托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念海,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梁寨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何诉被告朱念海、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中何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