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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中何与朱念海、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何,朱念海,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李中何,农民。委托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念海,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梁寨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何诉被告朱念海、徐州大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中何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