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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军、周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周剑,李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王军,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周剑,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李艳林(系周剑妻子),女,40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周剑、李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剑、李艳林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剑、李艳林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武进斌自愿以自有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小轿车一辆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剑、李艳林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剑、李艳林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