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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朝潭与曾福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潭。被执行人曾福勇。本院在执行刘朝潭申请执行曾福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福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朝潭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福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曾福勇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贤审判员黄国强审判员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