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凌礼才与时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礼才,时俊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凌礼才,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剑英,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礼才与被告时俊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礼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礼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己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837.5元,由原告凌礼才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