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桃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李某。被告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敏菁代理审判员 王 姣人民陪审员 陈浩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