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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克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克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187号罪犯刘克纯,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科克库勒监狱四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阿克苏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克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累计缴纳2680元)。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8)农一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2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刘克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克纯在2014年、2015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4次,行政表扬2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克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刘克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