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徐小伟、林兴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文,徐小伟,林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文。被执行人徐小伟。被执行人林兴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小伟所有的浙K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