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研、李秀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刘研,李秀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逄坤森,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研,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秀美,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上列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研、李秀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研、李秀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研、李秀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麒烨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军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