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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杜永杰与珠海市北京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杰,珠海市北京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杜永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7994。被告珠海市北京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孙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杰诉被告珠海市北京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永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杜永杰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丹书记员  黄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