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学究与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究,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144号原告:朱学究。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跃。原告朱学究为与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马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182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785元(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止,此后利息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跃的起诉。原告朱学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原告朱学究与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热转印花加工合同》一份,双方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结算方式及期限进行约定。经双方结算,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跃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货款53825元。嗣后,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2000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跃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82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尚欠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学究货款218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东阳市东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