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9月23日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军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典礼后,被告家人歧视原告家没有男孩,处处刁难欺负原告。2012年农历6月份,原告再次怀孕,因胎儿发育不全,不足三个月时间便自然流产。被告不但不对原告丝毫关怀,反而怀疑原告故意打胎,还恶语辱骂原告及家人,被告更拳打脚踢体弱的原告,原告只能回娘家居住,被告及家人始终没有去叫过,更拒绝原告看望自己的儿子,2013年春节期间,原告在娘家居住,被告没有叫原告回家过年,反而打电话让原告把自己的东西拉走,免得让人看见恶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由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10年12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2年5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5月24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于2013年6月28日撤回起诉。原被告从2013年5月份开始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抚养刘某乙、分割共同财产、返还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裁定书以及原告的部分庭审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至今已分居两年之久,且原告在撤回第一次起诉后,双方仍不能珍惜机会,重归于好,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刘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也自愿放弃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刘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返还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艳彩审判员 李国勇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