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蒋某某,女,住齐河县。被告:潘某某,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