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