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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华东申请执行鸡西市东福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东,鸡西市东福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周华东,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四街委。身份证号码:230302196507245832被执行人鸡西市东福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双阳村。法定代表人李怀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华东与鸡西市东福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本院认为,申请人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鸡冠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