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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苍郁与赵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苍郁,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32号申请人吕苍郁。委托代理人陈凯(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杰。申请人吕苍郁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杰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吕苍郁的担保人吕重阳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吕苍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杰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吕苍郁的担保人吕重阳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