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焦欣桐与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欣桐,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焦欣桐。委托代理人李润平,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晏军,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攀,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欣桐诉被告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欣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欣桐撤回对被告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焦欣桐承担。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李彪人民陪审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