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塔信用社诉史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塔信用社,史书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塔信用社。负责人吴鹏飞,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书林,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塔信用社与被告史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