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丽影、李清福、曾毓婷、蔡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丽影,李清福,曾毓婷,蔡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影,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李清福,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曾毓婷,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一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丽影、李清福、曾毓婷、蔡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