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昆山市双荣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双荣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双荣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城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蔡荣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静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278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薛革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昆山市双荣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双荣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市双荣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