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红与重庆骏耀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皮长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重庆骏耀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皮长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83号原告赵红,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郑洲,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系原告赵红丈夫,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重庆骏耀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川区人民广场附近汇龙大道67号11-2。法定代表人黎远太。被告皮长燕,女,汉族,系被告重庆骏耀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与被告重庆骏耀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皮长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负担。审判员 刘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彦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