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计征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尚明、宋格英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尚民,宋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计征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善军,主任。被申请人胡尚民,男,汉族,农民,1979年9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宋格英,女,汉族,农民,1983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胡尚民、宋格英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2015)双计征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尚民、宋格英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计征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唐 浩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全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