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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原告李某甲之母。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李某甲、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人民陪审员  廖书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