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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铁西区荣富通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沈阳市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荣富通五金建材经销处,沈阳市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03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荣富通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经营者:王英杰。委托代理人:孔庆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秀梅,系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荣富通五金建材经销处诉被告沈阳市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荣富通五金建材经销处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荣富通五金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3元,减半收取1010.15元,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荣富通五金建材经销处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长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