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大铭与林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铭,林明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王大铭,男,195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明灿,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铭与被告林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铭以与被告林明灿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铭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