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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6-5号、第0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智庆、曾晓辉与刘向东、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智庆,曾晓辉,刘向东,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6-5号、第00408-5号申请执行人周智庆。申请执行人曾晓辉。被执行人刘向东。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波,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智庆与被执行人刘向东、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周智庆、曾晓辉与被执行人刘向东、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依法于2015年7月31日向第三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向东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并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三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欠刘向东的到期债务250万元)未自动履行也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向东在第三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5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扣划第三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