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天津盖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蔡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天津盖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蔡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65-2号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沂山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维叶,董事长。被告:天津盖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老君堂寝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被告:蔡彬。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天津盖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蔡彬支付原告货款369117.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5179.31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全部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逾期提货损失192012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1471.8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天津盖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蔡彬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山东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