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917-1号反诉原告赵某。反诉被告郭某。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赵莲山、李金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提起反诉,因反诉原告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部分按撤诉处理。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反诉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人民陪审员 任玉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