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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917-1号反诉原告赵某。反诉被告郭某。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赵莲山、李金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提起反诉,因反诉原告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部分按撤诉处理。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反诉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人民陪审员  任玉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