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轧希平、王凤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284号。法定代表人纪洪敏,行长。被执行人轧希平。被执行人王凤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轧希平、王凤春(2015)辰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调解书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