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小松与褚永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郭小松。被告:褚永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小松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对被告褚永满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小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韦景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纪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