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陵某某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陵某某工程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杨陵某某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陵某某工程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661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5元、执行费890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依法委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执字第0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