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杰,常成文,贾春生,贾春祯,贾茂亭,贾树森,贾永生,李延军,李延庆,李延忠,刘建文,刘建义,钟耕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杰。被执行人常成文。被执行人贾春生。被执行人贾春祯。被执行人贾茂亭。被执行人贾树森。被执行人贾永生。被执行人李延军。被执行人李延庆。被执行人李延忠。被执行人刘建文。被执行人刘建义。被执行人钟耕森。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杰、常成文、贾春生、贾春祯、贾茂亭、贾树森、贾永生、李延军、李延庆、李延忠、刘建文、刘建义、钟耕森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3080.5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杰、常成文、贾春生、贾春祯、贾茂亭、贾树森、贾永生、李延军、李延庆、李延忠、刘建文、刘建义、钟耕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常杰、常成文、贾春生、贾春祯、贾茂亭、贾树森、贾永生、李延军、李延庆、李延忠、刘建文、刘建义、钟耕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8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常杰、常成文、贾春生、贾春祯、贾茂亭、贾树森、贾永生、李延军、李延庆、李延忠、刘建文、刘建义、钟耕森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