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瑞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信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福建省瑞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琴。委托代理人陈乃朝,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信钦,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江家忠、张明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瑞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信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付款165000元,双方之间基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终结的和解方案。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附条件的撤诉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和解方案以及原告收到被告165000元付款之日,撤诉申请书正式生效的承诺内容。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汇款165000元,原告的撤诉申请即时生效。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瑞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任魁钰人民陪审员王孙兴人民陪审员陈时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