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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范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牛某某,男,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范某某,女,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李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