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范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牛某某,男,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范某某,女,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李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