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陈海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陈海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罗天,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冬春,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珊,住所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陈海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 锋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