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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591号原告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扬,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2013年腊月二号,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定亲,原告给付被告定亲礼金21000元,另加其他礼物约千元。继而按照当地风俗,原被告到对方家中认门、认亲,共同赶集市。原告方给付被告方财物及礼金多达2.8万元。后遇逢年过节,送礼更是难以计数。但是当原告按风俗要“传期”(也称要年目),被告家又要12万元彩礼,因原告家拿不出这么多钱,双方不欢而散。现因双方定亲,给原告家经济生活带来巨大困难,被告以索要巨额彩礼为目的,无意与原告成婚,现已另找婆家,却不愿退还彩礼。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第一,原告所诉不实,没有事实依据,第二,按照双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原告方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给被告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综上答辩人认为解除婚约关系系原告方过错造成,而且因为原告的诉讼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名誉及精神上的损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腊月经媒人王小推介绍认识,双方定亲时被告张某收取原告方定亲钱21000元及密码箱一个、喜糖、“红南京”香烟两条、“黄金叶”香烟两条及衣服。后因故解除婚约。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另收取原告走“头一趟”钱14000元,申请证人尹某、杨某乙、杨某丙出庭作证,证人尹某第一次出庭陈述被告在原告家走“头一趟”要回家时,原告母亲给被告14000元,自己没有清点,当时有原告姐姐及证人杨某乙(小名杨X)等很多人在场;第二次出庭陈述当时给钱时的在场人只有原告及其父母和姐姐在场,没有其他人在场。证人杨某乙陈述被告走“头一趟”要回家时是用自己的面包车,当时原告母亲给被告14000元钱,自己没有经手,当时在场人有原告家人及尹某。证人杨某丙出庭陈述自己是原告的亲姐姐,当时给钱时自己在场,是14000元,自己没有清点。被告对上述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均不认可,原告对是否给付14000元未继续举证证明。原告另主张被告收取原告方改口费2000元,买衣服花费3900元及过年送礼等财物,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未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另被告辩称双方定亲后具有同居行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期间被告张某收取原告给付的定亲钱21000元,被告应予适当返还。对于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告均不予认可,且证人尹某与杨某乙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证人杨某丙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三份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14000元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定亲时的密码箱及香烟等小件财物均为正常的礼尚往来,属于因婚约关系的赠予行为,婚约解除后可不予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财物,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返还21000元×70%=14700元为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甲彩礼款147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400元,被告张某承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长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