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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德富与张文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富,张文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李德富,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文忠,男,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富诉被告张文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元,减半收取285.00元由原告李德富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