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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非诉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芷非诉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述鑫、王小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述鑫,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芷非诉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陈纳德路,机构代码:00667035-5。负责人杨翠莲,女,代理局长。被执行人曹述鑫,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王小红,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3)10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芷江侗族自治县征决(2013)10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李四新代理审判员  龚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