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子云与杨玉广、霍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云,杨玉广,霍云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92-1号原告杨子云,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5904281614,汉族,市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被告杨玉广,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滨河花园3号楼4单元402室。被告霍云禄,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云诉被告杨玉广、霍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广平审 判 员 纪东辉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鸿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