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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子云与杨玉广、霍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云,杨玉广,霍云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92-1号原告杨子云,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5904281614,汉族,市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被告杨玉广,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滨河花园3号楼4单元402室。被告霍云禄,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云诉被告杨玉广、霍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广平审 判 员  纪东辉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鸿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