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周建林与周建林、陈伟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72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负责人徐跃军。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委托代理人周振宇。被告周建林。被告陈伟娟。被告滕瑞芳,(茆竹园加油站对面)。被告周秀云,(茆竹园加油站对面)。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被告陆献华。被告黄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告周建林、陈伟娟、滕瑞芳、周秀云、陆献华、黄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35元,合计104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