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桐宇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桐宇。法定代理人张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平,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组。负责人侯建军,组长。上诉人刘桐宇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未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口、身份信息现均为长沙市岳麓区,7年以来各种对外公告公示中明确确定雷锋镇现隶属于长沙市高新区,而高新区的案件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雷锋镇真人桥村是真实存在的行政区划,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显示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訸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