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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珍,系原告母亲。被告吴某某。起诉日期:2015年7月13日。立案日期:2015年7月13日。开庭审理日期:2015年8月12日。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居住在原告家,原告发现被告不顾家庭,也不好好工作。2013年7月、2014年5月,被告两次编造理由,共向原告母亲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4年9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拒不到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和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9月,原告以双方家庭矛盾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缺席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感情未能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被告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结婚证、(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原告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成员间的经济往来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受损,由于未能及时化解,矛盾不断激化。在第一次诉讼中,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旨在给双方一个相互体谅,重修旧好的机会。此后,被告并没有主动为修复夫妻之间的裂痕进行努力,双方分居,感情继续恶化。在原告本次起诉后,被告在自己的婚姻再次面临危机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被告并无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据此,可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洪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