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熹、被上诉人林小象与原审被告李学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熹,林小象,李学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熹,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赵玺,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小象,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汕尾市。委托代理人醋利军,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学道(曾用名李传林),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富蕴县。上诉人秦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熹的委托代理人赵玺,被上诉人林小象的委托代理人醋利军,原审被告李学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贾 晓 霞审 判 员 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