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孟某某与汤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孟某某,汤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27号原告龚某某,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孟某某,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某某,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孟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某某、孟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交纳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某某、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紫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