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与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余智慧,池旭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所在地址宜黄县学前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86284360X。代表人易忠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邹芳菲,女,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锦军,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副行长。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宜黄县丰富厚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2045443。法定代表人余智慧,经理。被告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宜黄县丰富厚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005691。法定代表人池旭雯,经理。被告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宜黄县丰富厚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1600281。法定代表人余岳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荣,男,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智慧,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池旭雯,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系余智慧之妻,住浙江省瑞安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诉称: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生产周转需要,与我支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期限1年,可随时申请用款,按月付息。被告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余智慧、池旭雯为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外,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其土地及生产性用房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后,我支行依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将500万元及380万元转入了其帐户。贷款发放后,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目前已停产歇业,根据该《合同》规定,我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有权宣布借款人贷款立即到期。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答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余智慧、池旭雯答辩称:担保属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生产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申请借款,双方并于2014年5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201400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期限1年,可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按月付息,利率按起算日基准利率上浮30%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还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丰厚园区的土地及生产性用房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余智慧、池旭雯还为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00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筀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8月28日分别申请用款500万元、38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按合同约定及时将500万元及380万元转入了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帐户,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贷款发放后,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除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80万元本金外,其余本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贷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从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8月12日所产生利息376133.33元),如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余智慧、池旭雯对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丰厚园区的土地及生产用房等财产(他项权证号为宜房他证宜字第201410**、20141022、20141023、20141024、20141025、20141026、20141027)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68510元减半收取34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255元,由被告江西希伯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西希伯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余智慧、池旭雯共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华审 判 员 黄玲玲代理审判员 范 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